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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整理自:武汉市教育局 2009-9-24 9:58:49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发布)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1995年12月12日颁布)第十三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理条件
     申请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认定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学历条件
     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并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布的相当于技师以上等级证书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行为。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填写。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2、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规定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学历为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3、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面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申请学历为师范类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测试)。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或网上申请),并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6、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7、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教师资格有关表格下载地址:www.whjyj.gov.cn
     (二)区教育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市教育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四) 市教育局对通过初步审查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组织面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五)市教育局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对符合认定条件者,通过区教育局颁发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实施机关及联系方式
     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
     电话:027-65608487     传真:027-65608487
     电子信箱:65608487@163.com   网址:www.whjyj.gov.cn
     地址:武汉市汉口常青路58号806室
     邮编:430023

办理时限
     1、市教育局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2、市教育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核准工作。
收费依据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2007]88号规定:专业技能测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收取费用。免于参加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测试人员不收取相关费用。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1、由申请教师资格者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6、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思想品德鉴定或证明材料;
     7、非师范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等相关证明。

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3.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鄂教师〔2002〕3号)
     4. 湖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解释口径(鄂教资 [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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